今年来,咸宁市公安局按“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工作要求,利用咸宁广播电视台881新闻综合综合广播《法治热线》普法平台,在上下班市民车行高峰期,开展广播普法。五一前夕,我市公安部门组织交警支队资深干警走进电台直播间,就大家关心的交通事故处理和礼让行人等问题为听众答疑解惑,开展第一期公安广播普法活动。
左:《法治热线》主持人 施瑶
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秩序科科长 赵少诚
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秩序科副科长 佘万清
近日,咸宁市交警支队的交警们走进咸宁广播电视台《法治热线》广播节目,就大家关心的交通事故处理和礼让行人等内容为大家进行普法。
2019年2月17日11时30分许,钱女士驾车由咸安区长安大道沿十六谭路往咸安区书台街方向行驶,行至十六谭路与银泉大道交叉路口时,因当时直行信号灯已经开始闪烁,钱女士急于通过路口,便加速驶过路口。而此时,行人包某正违反交通信号灯从右往左横穿人行横道。钱女士加速驶过之时,因右前方车辆遮挡形成盲区,未看见包某正横穿马路,不慎将其撞倒。后包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3月1日死亡。
问
以上交通事故中,驾驶人钱某和被害者包某分别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
经司法鉴定,钱某超速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这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次,行人包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横穿马路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问
答
这个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就交通事故责任定责原则而论,第一是路权原则,就是看事故各方谁有优先通行权,其次还有一个安全原则,就是看事故各方是否确保了安全通行。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另外,驾驶人驾车时突然遇到危险情况是否采取避让措施,以及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有效,也是定责的依据之一。当然,驾驶人没有明显的违法行为,也采取了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然没有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是可以无责任的。
问
答
据了解,这是我市交警部门今年首次上线电台节目,用通过电波的方式来向广大的咸宁市民讲法、普法。交警表示,我市正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其中文明交通行为也是城市文明的重要表现。希望通过该节目,让正在收听的司机、市民遵守交通规则,提高安全意识,培养良好习惯,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打下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