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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落户实施细则

索引号 : 011337071/2020-19202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公安 发文单位: 湖北省公安厅

名 称: 湖北省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落户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2-02 08:06:59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33号)、《关于海外优秀人才引进倍增计划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8〕48号)、《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8〕43号)及省公安厅关于《湖北省公安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鄂公通〔2019〕4号)精神,优化营商环境,集聚各类人才,方便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落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落户对象

民营企业引进的下列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一)经市、州及以上组织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专家、学者;

    (二)具有教育部认定的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留学回国人员;

    (三)取得国家确认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技工、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二、申办方式

    被省内民营企业聘用或与民营企业签订劳动就业合同的专家、学者、留学回国人员以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可向单位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在从业单位对应的社区公共户落户,或在实际居住处所落户,不受缴纳社保(武汉市除外)、自有产权房屋、博士进站等条件限制。与上述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政策申办户口迁移手续,不受自有产权房屋、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

三、所需材料

    (一)专家、学者需提供个人申请、居民身份证、市、州及以上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专家、学者的规范性文件或证明(件)及民营企业聘用证书或劳动合同。

    (二)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个人申请、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或教育部认定的学历文凭及民营企业聘用证书或劳动合同。

    (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个人申请、居民身份证、中级以上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证书及民营企业聘用证书或劳动合同。

    以上人员个人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本人基本情况,落户武汉市需提供社保缴纳证明(通过大学生政策落户的除外),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办理投靠落户时,需相应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关系证明材料。

四、办理要求

    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明(件),根据本人意愿予以申办。民营企业应当依法登记注册、规范经营管理,如实申报从业人员相关情况,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落实“放管服”和“一次办、马上办、网上办”要求,按照流程最简、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标准,建立完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落户受理、审核、审批工作机制,开通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落户“绿色通道”,及时、规范办理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落户手续。对发现民营企业弄虚作假、违规申报从业人员落户或借落户便利非法敛财的,严肃倒查处理,并纳入诚信系统,直至取消该民营企业申报从业人员落户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