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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咸宁市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情况汇总

索引号 : 011337071/2023-21944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公安 发文单位: 咸宁市公安局

名 称: 关于《咸宁市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情况汇总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关于《咸宁市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情况汇总

市人民政府:

为更好推进《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顺利实施,根据市政府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工作的安排部署,3月份,我局起草了《咸宁市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按《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先后向市城管执法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司法局征求意见,并于3月6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现将《管理办法》认证修改阶段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征求的意见情况

(一)行政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情况经征求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和市城管执法委的意见。市交通运输局因无意见未书面回复意见书;市住建局回复无意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1条修改意见,因无实质内容不予采纳;市农业农村局提出4条修改意见,采纳2条,另2条无实质内容不予采纳;市司法局提出4条修改意见,均予采纳;市城管执法委提出1条修改意见是由公安部门作为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这条建议上我局与市城管执法委存在较大分歧。

(二)群众提出的修改意见情况。经一个月的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热心群众来信来函12件,其中反映的主要问题:一是每户不能限制只养一只犬;二是加大对恶意遗弃、虐待犬只的打击行为;三是增加对有“遗弃、虐待犬只”的人员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四是取消分区域管理,将全域所有犬只都要登记管理。经研究采纳了其中的一条,即“对有恶意遗弃、虐待犬只行为的人员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其他意见不符合相关规定,故不予采纳。

二、下步工作

按照市政府办下发的《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实施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咸宁市养犬管理办法》要在5月7日前完成论证修改,该阶段要与分歧较大的部门(市城管执法委)进行深入协商沟通,特请求市政府统筹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委等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就养犬管理主管部门确定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