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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7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 11337071/2019-09316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公安局

名 称: 关于对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7-06

关于对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7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蒋志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城市电动车管理立法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

近年来,我市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四轮车,以下简称电动车)无序增长且发展迅猛,由于“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管理缺位,导致大量超标电动车非法上路,违法通行,严重扰乱城市交通环境和交通秩序,影响城市形象,给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带来严重隐患,市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反映强烈。为此,市公安局领导非常重视,近几年来多次组织交警、法制等部门的骨干力量对我市电动车管理工作进行深入的调研分析,并数次专门赴外地学习考察管理经验。在借鉴国内部分城市成功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咸宁实际,公安交警部门就如何加强我市电动车管理工作先后5次向市政府呈报了工作意见,并起草了《咸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力争形成“政府主导,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作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通过源头管理,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通过登记上牌,对超标电动车设立3年过渡期,堵住增量,消减存量,限期淘汰、平稳过渡;通过路面整治,规范电动车行车秩序,压降交通事故,拆除遮阳伞、雨篷等妨碍安全装置,消除安全隐患,净化市容市貌;通过全媒体宣传,引导群众自觉登记上牌,遵守交通法规,安全出行。

目前,《咸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经2017年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8月7日正式发文。办法要求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证件申请登记上牌。办法实施期间,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登记上牌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质监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布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对电动自行车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市场销售实施监督管理,环保、城管、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8日,交警支队召开专题会议部署该项工作开展,8月20日正式施行,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将不得上路行驶。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交通安全管理的支持和监督,欢迎您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建议,协助我们改进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


咸宁市公安局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