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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037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 11337071/2019-09317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名 称: 关于对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03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05日

有效性: 发文日期: 2018-07-05 18:30:00

关于对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037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吴凤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咸宁城区电动车管理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将建议中涉及我部门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

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加强我市城区电动车管理应该由地方立法,由市质监、工商部门从生产、销售环节源头加强监管,公安交管部门加强电动车交通违法查处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电动车交通安全宣传力度。这些建议措施非常好,直接切入近年来道路交通管理的难点问题。

近年来,我市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四轮车,以下简称电动车)无序增长且发展迅猛,由于“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管理缺位,导致大量超标电动车非法上路,违法通行,严重扰乱城市交通环境和交通秩序,影响城市形象,给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带来严重隐患,市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反映强烈。此,时任副市长、公安局长胡甲文高度重视,多次组织交警、法制等部门对我市电动车管理工作进行深入的调研分析,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指示交警部门专门赴外地学习考察管理经验。在借鉴国内部分城市成功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咸宁实际,就如何加强我市电动车管理工作先后5次向市政府呈报了工作意见,并起草了《咸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力争形成“政府主导,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作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通过源头管理,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通过登记上牌,对超标电动车设立3年过渡期,堵住增量,消减存量,限期淘汰、平稳过渡;通过路面整治,规范电动车行车秩序,压降交通事故,拆除遮阳伞、雨蓬等妨碍安全装置,消除安全隐患,净化市容市貌;通过全媒体宣传,引导群众自觉登记上牌,遵守交通法规,安全出行。

目前,《咸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经2017年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8月7日正式发文。办法要求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证件申请登记上牌。办法实施期间,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登记上牌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质监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布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对电动自行车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市场销售实施监督管理,环保、城管、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8日,交警支队召开专题会议部署该项工作开展,8月20日正式施行,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将不得上路行驶。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交通安全管理的支持和监督,欢迎您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建议。



             咸宁市公安局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