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7071/2019-09365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公安 发文单位: 咸宁市公安局
名 称: 关于对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11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7-16 18:30
关于对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114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高又玲等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在我市中心城区“禁鸣”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们对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
机动车禁鸣喇叭,是一个城市文明与进步的标志,是净化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的重要手段。咸宁市区从2000年开始禁止城区机动车鸣喇叭。18年来,咸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持之以恒抓好市区禁鸣喇叭工作,减少了噪音污染,营造了相对宁静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群众性文化娱乐方式不断多样化,噪声污染尤其是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现象日益突出,成为群众投诉、关注的热点。从医学的角度讲,噪声对人体的影响远远大于诸如饮食、工作强度等各方面对人体的影响。交通噪声是城市环境中分布最广泛、危害较大的噪声源,交通噪声约占城市各种噪声源的70%左右,机动车鸣笛的声值范围是85——100dB。人们长期生活在85——90dB的噪声环境中,就会对人的生理状态和心理状态产生较大的影响。一般40 dB 的连续噪声已能使睡眠受到影响,70dB可使受影响的人达50%,40 dB的噪声可使10%的人惊醒,60 dB则可使70%的人惊醒,还会对人的中枢神经系统造成损害,出现头痛、头昏、耳鸣、易疲倦等现象,对人的植物神经系统造成影响,引起呼吸和脉搏加快、皮肤血管收缩、血压升高、发冷、出汗、心律不齐、胃液分泌减少等。所以,市区实施区域禁鸣,确实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大战略决策。
近年来,咸宁交警在这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建立禁鸣驾驶员通报抄送制度,对于违反中心城区禁鸣规定的驾驶人,除进行相关处罚外,及时登记造册,每月 1号前由支队汇总后将处罚名单分县市区抄送市车管所及相关县市区车管所。 各县市区车管所根据报送的人员名单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发给培训合格证。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违反禁鸣规定者将依法给予警告或 20元罚款处罚。三是联合交通、道路运输管理等相关部门深入中心城区的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客运单位开展工作动员和部署,要求各客运单位加强对客运驾驶人管理和教育,督促驾驶人自觉遵守城区禁鸣喇叭的有关规定。 同时把印制的《市区车辆禁鸣喇叭温馨提示卡》和“城区内禁鸣喇叭”、“喇叭不鸣城市安宁”等宣传粘贴纸分发给相关客运单位,由各客运单位组织驾驶人学习禁鸣喇叭宣传资料内容,并把宣传粘贴纸贴在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方向盘部分,时刻提醒驾驶人注意减少城区噪音污染,推进城区禁鸣喇叭工作的开展。 四是积极加强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的联系,邀请媒体记者随警作战深入路面采访,加大乱鸣喇叭交通违法行为的曝光度,进一步提高城区禁鸣喇叭的深度和广度。此外,还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及时将各部门整治城区乱鸣喇叭的工作措施、成效进行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城区禁鸣喇叭的规定。 五是通过出动宣传车在城区道路巡回宣传,进一步提高禁鸣喇叭的知晓率。利用中心市区的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城区内禁鸣喇叭”等宣传标语,并在各客运单位反复播放城区禁鸣喇叭的公益广告,提高驾驶人文明出行意识。在交警部门的对外服务窗口向广大群众分发宣传资料,提高市民的认同感,支持开展城区禁鸣喇叭工作。
从目前现状来看,禁鸣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下步,交警将积极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形成对城市机动车违法规定鸣笛的综合治理,做到全社会齐抓共管,共同开展违规鸣笛行为整治,最大限度减少机动车禁鸣噪音污染,进一步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静、和谐、有序的生活环境。
最后,再次感谢您们对我们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并在今后为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咸宁市公安局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