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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8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 11337071/2019-10945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公安 发文单位: 咸宁市公安局

名 称: 关于对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9年09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9-27 18:30

关于对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

008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高云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蕲嘉高速隐藏摄像头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现就蕲嘉高速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咸宁市属于多山丘陵地貌,桥梁、坡道较多,高速公路规划设定的最高限速值为小车100公里每小时、大车80公里每小时。该路段限速标准由建设之初的高速公路规划部门根据地质勘察情况、坡度、设计通行量、摩擦系数等实际情况来设定的。因此,高速公路限速标准并非由公安交警部门确定,公安交警部门也无更改权。

二、蕲嘉高速嘉鱼段自2016年2月建成通车至同年9月,共发生各类交通事故25起,90%均为超速行驶造成,其中2016年7月在115公里处(向阳湖大桥)发生一起重大单方亡人事故,事故原因为驾驶员超速行驶(超速175%)。为有效控制车速、预防减少事故,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3〕455 号)规定:“设置在通行秩序较乱、交通事故较多或存在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2016年9月,通过上报上级批准,我局在该路段设置3处双向测速点位进行测速,其中2处为备用测速点位,没有放置测速设备(并非为了罚没收入)。通过近3年的控速,该路段交通事故发生率明显减少,至今未发生亡人事故。

三、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使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500米以外应当有明显的限速标志;(二)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三)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放置于路侧明显位置,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我局在咸通、蕲嘉设置有2处双向测速点位,均为事故多发、危险路段,并实行人性化执法,设定最低超速处罚值为小车121公里每小时(121%)以上,大车100公里每小时(125%)以上,低于该限速值的实行教育处理。我局设置的测速点测速设备(测速摄像头)均放置在高速中心隔离带明显位置,无遮挡,未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在测速点前方300米处放置有移动式或固定式“前方正在测速”提示牌,在辖区高速公路各收费站、互通入口处均设立了固定明显的限速标志,符合设置规范,不存在提示不明显的问题。

四、2019年6月,根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全市规范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工作实施方案》(咸公交[2019]34号)的要求,我局安装了1处固定测速点进行控速,并按规定对社会予以公示,在测速点的前方均设置了固定醒目的限速及警示标志,原3处移动测速点(含备用测速点2处)同时拆除。

五、目前我局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和公交管〔2013〕455 号文件精神,规范合理设置移动测速取证设备,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同时,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呼吁广大交通参与者在高速公路交通行驶中,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严格遵守高速公路限速标准,养成文明交通、守法驾驶的好习惯,高速公路上设置限速并进行测速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是警示和提醒交通参与者在高速上开车安全文明驾驶,创造更好的交通环境。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交通安全管理的支持和监督,欢迎您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出宝贵建议。

            

              咸宁市公安局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