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7071/2019-10946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公安 发文单位: 咸宁市公安局
名 称: 关于对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9年09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9-27 10:30
关于对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023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陈志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咸宁市境内高速公路限速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
一、高速公路限速标准由建设之初的高速公路规划部门根据地质勘察情况、坡度、设计通行量、摩擦系数等实际情况来设定。因此,高速公路限速标准并非由公安交警部门确定,公安交警部门也无更改权。
二、咸宁市属于多山丘陵地貌,桥梁、坡道较多,高速公路规划设定的最高限速值为小车100公里/小时、大车80公里/小时。
三、我局在咸通、蕲嘉设置有2处双向测速点位,均为事故多发、危险路段,并实行人性化执法,设定最低超速处罚值为小车121公里每小时(121%)以上,大车100公里每小时(125%)以上,低于该限速值的实行教育处理。我队设置的测速点测速设备(测速摄像头)均放置在高速中心隔离带明显位置,无遮挡,未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在测速点前方300米处放置有移动式或固定式“前方正在测速”提示牌,在辖区高速公路各收费站、互通入口处均设立了固定明显的限速标志,符合设置规范,不存在提示不明显的问题。
四、目前,我局交警部门设置的区间测速设备的测速功能还未投入使用,每个测速点位的间隔距离均超过法定的标准(法定标准30公里)以上。
五、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道路限速值的设定应当以保障行车安全和提高通行效率为目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科学设定:道路设计速度、道路线形条件、路侧环境影响、沿线设施、机动车安全运行速度(第85%位速度)、道路交通流量及车辆类型构成、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上述道路状况和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道路限速值。目前咸宁境内高速公路的道路通行条件正常,没有发生变化。我队认为您们提出的提高限速标准的建议条件不够。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交通安全管理的支持和监督,欢迎您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出宝贵建议。
咸宁市公安局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