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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083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 11337071/2019-10950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公安 发文单位: 咸宁市公安局

名 称: 关于对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08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9年09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9-27 10:05

关于对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

083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龚刚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城区丁字路口右侧直行交通信号灯设置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们对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

收到提案后,我局迅速组织专班对东西外环(泉都大道、嫦娥大道部分路段)及温泉城区丁字路口进行实地考察。具体情况如下:

外环道路丁字路口一般未设置人行横道及人行横道信号灯,城区道路设有人行道,因此在丁字路口均设置有人行横道及人行横道信号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第四十二条: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望,确认安全后通行。

根据以上实地考察的结果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设置有人行横道信号灯的城区丁字路口,因为人行横道信号灯处绿色状态时,只准许行人通行,所有左转和直行的机动车禁止通行。且城区道路多为双向六车道,在灯控路口直行车道最少有两条,如果将丁字路口右侧直行交通信号灯设置为黄灯(闪烁),那么在左右方向的人行横道信号灯处绿色状态时至少有两个车道以上的车辆同时通过,势必与绿灯通过路口的行人发生冲突,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因此不宜将城区丁字路口外侧直行信号灯设置为黄灯(闪烁警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拟在外环道路未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的丁字路口,将外侧直行信号灯设置为闪光警告信号灯(试行),提高通行效率,减少空气污染。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并在以后为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咸宁市公安局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