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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074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 011337071/2020-17288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公安 发文单位: 咸宁市公安局

名 称: 关于对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07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0-26 09:38:44


关于对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074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金柏华、徐娜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运用大数据比对持有精神类残疾证人员取得驾驶证情况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们对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

您们在建议中提出,精神类残疾人群体中,部分患者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应通过大数据比对手段,吊销精神类残疾人的驾驶证,从而进一步保障公共交通的安全。对此,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交警支队成立专班开展相关工作,并主动商请市卫健委、市残联,联合开展梳理排查。经市卫健委筛查,全市严重精神障碍建档患者共有13301人,其中三级以上严重精神病患者有1079人。2020年6月,省公安厅交管局依托大数据,梳理出我市有446个疑似精神病患者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人员信息。我局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相关信息以任务清单形式分解到各县市区交警大队,要求各地对照信息清单,逐人见面、认真筛查,进一步加强与精神病患者家属及监护人沟通,提醒履行监护责任,切实防范精神病患者驾车上路行为的发生,并劝导患者及家属主动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参照借鉴周边地市先进经验,我局交警支队对有疑似精神病驾驶人员的驾驶证进行了锁定,以确保排查到位,目前全市已排查核实389人,对部分主动申请注销的驾驶人员证件,正在办理注销手续中。

但由于精神病患者的取证困难和处置的法律依据不完善,相关工作的开展仍然存在以下难点:

一、患者健康状况难掌握。在办理驾驶证及驾驶证换证体检过程中,对于驾驶人身体条件是否符合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前各级交警车管系统与相关医疗系统精神病患者信息未实现联网共享,无法实时掌握精神病人病情变化,导致交警部门在办理驾驶证和年检等业务时只能根据其医院出具的书面证明决定是否办理相关业务。

二、患者瞒报较普遍。驾驶人违法瞒报情况较为普遍,瞒报的法律责任偏轻,公安交管部门难以获取最新信息,在走访排查清理过程中,存在谎称无病的情形。

三、法规界定不清晰。如有患者反映他十几年前由于高考压力过大,曾有过精神病史但现在身体状况正常,不影响交通安全,能否继续正常使用驾驶证件。而现行法律法规对精神病类影响交通安全的具体病症不明确、不细致,并无强制注销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对确有精神病患者驾驶证件,进行强制注销时,缺乏法律支撑。

目前,该项工作我们仍在不断努力完善过程中。因上述因素限制,建议从市级层面考虑,由市公安局、卫健委、大数据管理中心等单位联管联控,强化数据资源共享共用,在交通管理应用平台程序中加入相关大数据比对功能,各级交管部门根据相关数据比对,督促相关人员限期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或注销准驾车型。

在此,我们呼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有针对性地开展影响正常驾驶的深度研究,细化限制申报疾病的种类和范围,积极推行警医合作,打破信息壁垒,利用大数据比对构建公安交管与医疗卫健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同时细化完善因患病强制注销的相关硬性措施,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确保相关法律规定有效施行。

再次感谢您们对我市交通安全管理的支持和监督,欢迎您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出宝贵建议。



咸宁市公安局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