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071/2024-24557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公安局
名 称: 关于对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01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予以公开 A
对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010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易湘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区老年三、四轮电动车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咸宁公安交管工作的关心、重视和支持!您在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0号建议中提出:建议交警部门加大对城区三、四轮电动车的整治,对违停载客、违停车辆依法进行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您的建议非常好,对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城区老年三、四轮电动车管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市公安局领导和交警支队党委高度重视。
通俗来讲,老年三、四轮电动车又称“老年代步车”,是一种医疗器械,速度控制在5—10公里/小时以下,以速度低、刹车灵、安全可靠、方便为标准,是不允许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然而,目前路面行驶的所谓“老年代步车”,大多是挂有以蓄电池或者燃油驱动的非法组装、拼装的“交通工具”,生产厂家为逃避产业政策、市场准入制度和日常监管而刻意“自创”的以老年人为噱头的产品。当前穿梭于我市大街小巷、乡镇村庄的“老年代步车”无牌照、无保险,随便开随便停,其监管空白已成为交通安全新隐患,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也对老年消费者群体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其危害主要体现在:一是出厂无专业质检,产品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大;二是驾驶人主体安全意识不高,上路行驶肇事肇祸风险大;三是存在非法营运行为,影响正常交通管理秩序;四是管理难度大,极易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随着市场上“老年代步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其管理弊端愈发明显,除上海、深圳等一线大都市外,其他地区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管理方面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一是使用受众广。“老年代步车”本身具有价格低、使用成本低、能够遮风挡雨等优势,这些优势与经济发展较差地区的老年人群体需求相契合,使得“老年代步车”具有一定的市场;近几年,全市的“老年代步车”使用群体总体呈扩增趋势,导致管理压力大。二是执法管理难。“老年代步车”生产、销售盛行期间,未有相关法律明确限制购买使用,当消费者以合法途径购买后发现不能上路行驶,会凭本能认为“法律法规不合理”,从而对交管部门的执法管理产生抵触情绪;且相关法律未明确处罚事由、处罚条款、处罚力度,强令禁止其上路行驶大概率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执法管理难。三是监管统筹难。不法商贩由于社会上少数商户和交通参与者为了图方便省事不注重安全保障、经销商虚假宣传夸大车辆安全保障、法律监管不足执法难度较大、权责不明确监管难统筹等原因,导致“老年代步车”管理起来无法律依据、从严治理无明文规定,给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带来诸多难题。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积极采取了以下措施强化管理:一是通过主动邀请权威资质机构对老年代步车进行资质鉴定,将其划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再结合工作实际逐步将其纳入日常管理之中;车管部门也根据相关规定对符合上牌标准的“老年代步车”办理车辆号牌和行驶证。二是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锁紧源头”为切入点,通过限制电动车流入,逐步减少现存电动车数量;同时,对“老年代步车”上路使用采取“发现一起,教育一起,约束一起”措施,使所有相关驾驶人从主观上认识到“老年代步车”上路行驶的危害性,自愿放弃使用这种交通出行方式。三是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对全市全域进行了排查,确认我市无“老年代步车”生产企业,并印发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咸宁市市场监管系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专项整治方案,建立了一系列生产、销售监管机制,便于后期加强监督管理。
下一步,咸宁公安交警部门将充分发挥交通管理职能,不断探索管理“老年代步车”的新思路、新措施、新方法,努力为全社会创造一个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再次感谢您对咸宁公安工作的关心和监督,希望您多提宝贵意见建议,使我们今后的工作做得更好!
咸宁市公安局
2024年7月29日
主 管 领 导 罗达 联系电话19371159888
经办人 姓名 李晶 联系电话13997523999
邮 政 编 码 43710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工委(1份)
市政府政务督查室(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