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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公安局审计整改约谈办法

索引号 : 011337071/2024-10922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公安 发文单位: 咸宁市公安局

名 称: 咸宁市公安局审计整改约谈办法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第一章  

第一条为提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意识和依法内控意识,加强市局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审计预警防范作用和“免疫系统”功能,促进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积极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强化审计意见刚性落实,提升审计监督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湖北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咸宁市公安局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整改约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警要求,督促局直各单位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聚焦重点问题,压实整改责任,确保审计整改取得实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需要由市局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计部门约见有关整改责任单位负责人责任人(以下简称约谈对象),指出存在问题、听取情况说明、告诫警示、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提出整改要求的审计整改约谈(以下简称约谈)行为。

第四条约谈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实事求是,做到精准有效。

                          第二章 约谈情形和约谈准备

第五条经审计部门组织核查或者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审计整改约谈工作:

(一)审计过程中,发现单位内部管理不规范,在重大决策、项目管理、各类采购、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执法活动财物管理、落实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审计工作结束,收到审计部门《审计报告》发现问题整改通知的;

(三)内部控制风险评估、评价工作结束,发现重大风险的;

(四)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整改进度缓慢,主要、关键问题未完成整改,而没有合理解释的;

(五)审计整改不力,导致审计发现问题屡审屡犯,整改效果不好的;

(六)其它需要启动审计整改约谈工作的情形。

第六条为确保约谈客观公正、精准有效,提出约谈建议前,审计部门应当通过查阅资料、现场督查、专项调研等方式,对约谈事项进行核实确认。

第七条审计部门根据批准的约谈建议和约谈事项核实情况,拟定约谈方案,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章 约谈实施

第八条市局审计部门负责约谈工作的实施。拟约谈对象为局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审计部门提出约谈建议,报分管审计工作市局领导同意,提请市局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批准后实施。日常监督事项对相关责任人的约谈,由审计部门提出约谈建议,提请分管审计工作市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审计整改约谈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或审计部门印发《审计报告》后的一个月内启动。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且被审计领导干部已经离任的,应当同时对已离任和履行整改责任的现任主要领导干部进行谈话。

第十条 市局审计部门作为审计整改约谈的启动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实施约谈工作:

(一)提出启动审计发现问题约谈方案或建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以约谈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约谈对象。

(二)约谈前,审计部门应全面掌握约谈对象审计发现的问题,并认真收集、整理约谈对象及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做好约谈准备。

(三)约谈时,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约谈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约谈结束后,约谈工作记录人应及时形成约谈纪,经约谈人审阅签字后印发被约谈单位,并存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约谈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履行规定的审定审批程序后,由审计部门在实施约谈3日前,向被约谈方制发约谈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括被约谈单位和人员、约谈事由、约谈时间和地点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作出的相关说明等。

(二)约谈人介绍约谈的原因,指出相关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可能或已经引发的风险后果。

(三)约谈对象应针对审计发现的相关问题,汇报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的整改措施、今后如何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杜绝发生类似问题。

(四)约谈人根据约谈情况,对约谈对象提出相关整改要求及整改时限等相应要求。

(五)约谈对象就如何落实整改要求作出承诺,并明确整改实施部门和联系人。

第十二条审计整改约谈记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约谈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职务等;

(二)约谈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约谈的日期、地点;

(四)约谈的事由;

(五)约谈的具体内容;

(六)其它需要记录的事项。

约谈纪应客观、完整。约谈时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告知约谈对象。

第十三条审计整改约谈工作纪律要求:

(一)约谈对象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委托他人,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提前向约谈人书面请假说明,并及时与审计部门确定补约谈时间。

(二)约谈对象应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如实陈述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正确对待组织的批评和帮助,不得追查或打击报复约谈人、审计部门工作人员。

(三)约谈人应当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不得包庇。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可以采取效能监察、明察暗访等方式,也可以根据约谈对象提供的整改材料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约谈对象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约谈对象要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上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和内控长效机制,堵塞管理漏洞,并举一反三,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约谈,或者约谈后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行为,审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向市局领导报告,提请机关纪委、政治部等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或报请市局党委审计委员会、市局党委处理。

第十六条为保障约谈效果,可以采取集中约谈、个别约谈和联合约谈方式。对同类问题需要同时约谈多个责任主体的,应当实施集中约谈。多个部门对同一责任主体进行的约谈,应当实施联合约谈。

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约谈事项涉及职能主管部门的,可邀请有关部门参加;涉及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可邀请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第十八条有关整改责任单位应当在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制订整改方案,报送审计部门,并在规定时限内汇报约谈落实情况及整改相关证明材料。约谈情况及约谈后整改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约谈对象述职述廉的内容。

第十九条审计部门应当在约谈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约谈情况报送市局党委审计委员会,视情况送市局机关纪委、政治部。

第二十条参加约谈人员应该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对外披露约谈情况。约谈事项涉密的,记录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门负责跟踪检查约谈事项的落实情况,做好约谈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工作。

                         第四章  

二十二本办法由市局审计科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