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071/2025-06232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公安 发文单位: 咸宁市公安局
名 称: 咸宁市公安局市级事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序号 | 相关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组 | 备注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及及其他 | |||||
1 | 出入境 | 健康证明 | 境外人员业务-私人事务类签证(就医)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六条 (五)在中国境内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的外国人,应当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住院证明或者接受医疗服务证明 | 公安机关 | 医疗机构 | √ | √ | |||
2 | 出入境 | 经济来源证明 | 境外人员业务-私人事务类签证(就医)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六条 (五)已满60周岁在中国境内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应当提交本人名下房产证明或者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经济来源证明 | 公安机关 | 其它 | √ | √ | |||
3 | 出入境 | 健康证明(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 境外人员业务-学习类居留证件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六条 (五)在中国境内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的外国人,应当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住院证明或者接受医疗服务证明 | 公安机关 |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 √ | √ | |||
4 | 出入境 | 持非X1签证入境者,还应当提交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境外人员业务-学习类居留证件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六条(二)学习类:持X1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就读学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和录取或者入学证明;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还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公安机关 | 教育主管部门 | √ | √ | |||
5 | 出入境 | 健康证明(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 境外人员业务-团聚类居留证件(探亲)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六条 (五)在中国境内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的外国人,应当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住院证明或者接受医疗服务证明 | 公安机关 |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 √ | √ | |||
6 | 出入境 | 持非Q1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还须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 境外人员业务-团聚类居留证件(探亲)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六条(四)团聚类:持Q1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和说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函件。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还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 公安机关 | 其它 | √ | √ | |||
7 | 出入境 | 健康证明(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 境外人员业务-记者类居留证件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六条 (五)在中国境内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的外国人,应当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住院证明或者接受医疗服务证明 | 公安机关 |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 √ | √ | |||
8 | 出入境 | 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 境外人员业务-外国人签证延期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条对持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因原入境事由尚未终止或者因其他正当事由需要在签证停留期限届满后继续停留且无需变更签证种类的,可以延长停留期限。申请材料和延长停留期限要求如下: (一)持C字签证者,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民航、铁路、公路、港口等运输公司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 (二)持F字签证者,应当提交邀请、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三)持G字签证者,应当提交接待单位证明函件和前往国家(地区)已确定日期、座位的机(车、船)票。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 (四)持J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 (五)持L字签证者,应当提交旅行计划行程安排,团体旅游还应当提交旅行社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 (六)持M字签证者,应当提交邀请、接待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合作伙伴为个人的,出具的函件应当签名并提交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居住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七)持Q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身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八)持R字签证者,应当提交邀请、接待单位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依法登记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九)持S2字签证者,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外国人居留证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其他人员应当提交处理私人事务或者具有人道原因的相关证明。对探亲人员,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对其他人员,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90日。 (十)持X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中国境内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在读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 公安机关 | 其它 | √ | √ | |||
9 | 出入境 | 健康证明(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 境外人员业务-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购房)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六条 (五)在中国境内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的外国人,应当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住院证明或者接受医疗服务证明 | 公安机关 |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 √ | √ | |||
10 | 出入境 | 经济来源证明 | 境外人员业务-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购房)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六条 (五)已满60周岁在中国境内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应当提交本人名下房产证明或者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经济来源证明 | 公安机关 | 其它 | √ | √ | |||
11 | 出入境 | 健康证明(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 境外人员业务-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探亲)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六条 (五)在中国境内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的外国人,应当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住院证明或者接受医疗服务证明 | 公安机关 |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 √ | √ | |||
12 | 出入境 | 持非S1签证入境者,还须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 境外人员业务-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探亲)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六条(五)持S1字签证入境者,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说明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关系的函件和居留证件。 | 公安机关 | 其它 | √ | √ | |||
13 | 出入境 | 住院证明或接受医疗服务证明(由县级以上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注明住院期限或接受医疗服务期限为6个月以上) | 境外人员业务-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就医)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六条 (五)在中国境内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的外国人,应当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住院证明或者接受医疗服务证明 | 公安机关 | 医疗机构 | √ | √ | |||
14 | 出入境 | 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 境外人员业务-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条对持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因原入境事由尚未终止或者因其他正当事由需要在签证停留期限届满后继续停留且无需变更签证种类的,可以延长停留期限。申请材料和延长停留期限要求如下: (一)持C字签证者,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民航、铁路、公路、港口等运输公司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 (二)持F字签证者,应当提交邀请、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三)持G字签证者,应当提交接待单位证明函件和前往国家(地区)已确定日期、座位的机(车、船)票。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 (四)持J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 (五)持L字签证者,应当提交旅行计划行程安排,团体旅游还应当提交旅行社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 (六)持M字签证者,应当提交邀请、接待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合作伙伴为个人的,出具的函件应当签名并提交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居住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七)持Q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身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八)持R字签证者,应当提交邀请、接待单位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依法登记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九)持S2字签证者,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外国人居留证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其他人员应当提交处理私人事务或者具有人道原因的相关证明。对探亲人员,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对其他人员,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90日。 (十)持X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中国境内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在读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 公安机关 | 其它 | √ | √ | |||
15 | 出入境 | 工作许可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文化主管部门出具的演出许可、函件及名单) | 境外人员业务-工作类居留证件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六条 (一):持Z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国专家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许可证明以及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还应当提交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或者按照《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对外国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投资者,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5年的居留证件;对在信誉良好的备案单位工作的人员,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2年的居留证件;对其他人员,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件。 | 公安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 √ | √ | |||
16 | 出入境 | 健康证明(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 境外人员业务-工作类居留证件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六条 (五)在中国境内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的外国人,应当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住院证明或者接受医疗服务证明 | 公安机关 |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 √ | √ | |||
17 | 出入境 | 持非Z字签证入境者,还应当提交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 | 境外人员业务-工作类居留证件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六条 (一):持Z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国专家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许可证明以及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还应当提交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或者按照《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对外国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投资者,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5年的居留证件;对在信誉良好的备案单位工作的人员,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2年的居留证件;对其他人员,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件。 | 公安机关 | 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 √ | √ | |||
18 | 出入境 | 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 境外人员业务-外国人签证换发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一条 对外国人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可以换发签证。申请材料和换发签证要求如下: (一)符合国家规定需要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申请换发签证: 1、申请换发F字签证者,应当提交邀请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签证;对符合《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国办发〔2002〕32号)等相关规定的人员,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 2、申请换发J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换发停留期不超过30日的零次签证。 3、申请换发M字签证者,应当提交邀请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签证。 4、申请换发Q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身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签证。 5、申请换发R字签证者,应当提交符合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引进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以及邀请、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签证。 6、申请换发S2字签证者,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外国人居留证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其他人员应当提交具有人道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 7、申请换发X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中国境内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函件和录取、入学证明。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一次或者二次签证。 (二)因护照即将到期或者签证页用完等情况领取新护照的,应当提交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已收回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的相关证明。可以换发与原签证种类、入境有效期及停留期一致的签证。签证次数按原签证剩余有效入境次数换发。 (三)外国人入境后增加偕行人的,应当提交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偕行人的出生证明,可以参照本条第二项规定换发签证。 (四)持团体签证入境申请分团停留的,应当提交接待旅行社证明函件等材料。可以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换发。 签证换发的停留期自本次入境之日起连续累计不得超过1年。 | 公安机关 | 其它 | √ | √ | |||
19 | 出入境 | 健康证明(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 境外人员业务-私人事务类签证(探亲)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六条 (五)在中国境内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的外国人,应当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住院证明或者接受医疗服务证明 | 公安机关 |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 √ | √ | |||
20 | 出入境 | 经济来源证明 | 境外人员业务-私人事务类签证(探亲)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六条(五)私人事务类:持S1字签证入境者,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说明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关系的函件和居留证件。可以签发与被探望人在华居留期一致的居留证件。其他人员应当提交处理私人事务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件。 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居留证件和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关系证明。可以签发与被探望人在华居留期一致的居留证件。具有人道原因的人员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件:已满60周岁在中国境内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应当提交本人名下的房产证明或者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经济来源证明;在中国境内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的外国人,应当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住院证明或者接受医疗服务证明。 | 公安机关 | 个人 | √ | √ | |||
21 | 出入境 |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 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审批 | 《护照法》第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 公安机关 | 所在单位 | √ | √ | |||
22 | 出入境 | 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还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 来往港澳通行证-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审批(探亲类)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三项 6、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公安机关 | 其它 | √ | √ | |||
23 | 禁毒 |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1.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公安机关 | 使用单位 | √ | ||||
24 | 禁毒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 1.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 | √ | ||||
25 | 内保 | 公司车辆所有权证明 |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十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 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 | √ | ||||
26 | 交警 |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 机动车异地报废 | 1.《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 公安机关 | 车辆报废企业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