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咸宁市公安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公章) 法审意见:周天勤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王捍文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安全(交通违法代码:10490) | 悬挂、放置物品不影响驾驶人视线,不影响安全行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四)在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行政告诫 |
2 |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交通违法代码:10750) | 不影响道路交通,不影响安全驾,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五)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行政告诫 |
3 | 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交通违法代码:10760) | 不影响道路交通,不影响安全驾,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十)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交专用车道的;... 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行政告诫 |
4 | 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交通违法代码:50380) | 不影响道路交通设施对车牌号的辨认,没有交通违规定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行为轻微,被交警部门查获后及时改正的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十五)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行政告诫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