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检查主体
咸宁市公安局
二、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检查频次上限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 行政检查频次 |
1 | 对酒店的检查 | 全市酒店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一月一次 |
2 | 对危险物品从业单位检查 | 易制爆剧毒类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一月一次 |
3 | 健全制度规范、加强保安队伍建设、规范市场秩序、强化保安服务管理 | 全市保安服务公司 | 治安管理处罚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每年至少一次 |
4 | 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 全市入网易制毒化学品企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每年至少一次 |
5 | 对银行机构安全检查 | 银行 | 1.《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 每季度最少一次 |
6 | 是否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 网络运营者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 |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 每年至少一次 |
7 | 是否履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 |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 | 每年至少一次 |
8 | 是否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 |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 |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二项 | 每年至少一次 |
9 | 是否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 | 网络运营者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 |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二条。 | 每年至少一次 |
10 | 是否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 |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 | 每年至少一次 |
11 | 是否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 | 《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每年至少一次 |
12 | 是否落实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 | 国家核心数据的提供方和接收方 | 《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每年至少一次 |
13 | 是否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 每年至少一次 |
14 | 是否建立、落实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 计算机使用单位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第十九条第二项 、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 每年至少一次 |
三、专项检查计划
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咸宁市公安局
2025年6月20日